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新疆工业学院章程

(2025年5月6日)

序 言

新疆工业学院是2024年由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是一所以工科为主,以矿业能源为特色,工、理、管、经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应用型大学。

学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坚持以兵团精神和胡杨精神、老兵精神育人,秉承“工铸昆仑、育润万方”的校训和“尚善、弘毅、励学、拓新”的校风,坚持“立足南疆,面向新疆,辐射西部”的办学定位,着力培养爱国爱疆、担当奉献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到本世纪中叶奋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西部一流大学,为中国式现代化和教育强国建设的新疆实践、兵团实践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新疆工业学院,简称“新工院”。英文名称为:Xin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名称缩写为“XJUT”。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s://www.xju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经济新区黄河路1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批准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主管的公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学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服务兵团忠诚履行新时代职责使命,培养爱国爱疆、担当奉献,政治可靠、专业过硬,留得下、用得上、干得好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为新疆和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产业链为核心,以创新链为抓手,以资金链、人才链、政策链为保障,促进科教、产教深度融合,积极主动对接产业真需求,解决真问题,作出真贡献,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传承创新职能,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兵团精神和胡杨精神、老兵精神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培根固本,铸魂育人,努力建设成为南疆文化润疆的重要阵地。

第十条 学校校训为“工铸昆仑、育润万方”,校风为“尚善、弘毅、励学、拓新”。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为国家举办、兵团主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接受举办者和主管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举办者、主管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以下权利:

(一)领导和指导学校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依法依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

(三)任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将学校的建设纳入兵团总体建设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和主管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主管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二)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

(三)支持学校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四)提供充分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主管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有效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订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处理或者处分;

(七)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国家资产,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章程;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者的领导和监督,执行举办者依法制定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执行国家和兵团的人事分配政策,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实行校务公开,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内部监督机制;

(七)为区域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提供服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符合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完善学分制。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招收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完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教学全过程、各环节实施质量监控与评价,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授予相关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加快科技创新“四个面向”,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主动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为国家战略实施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知识、人才、技术、智力支持,发挥高校育人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积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工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工业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并授权其常设机构——中国共产党新疆工业学院委员会常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行使党委日常管理职权。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行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行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组织落实党委的有关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和科研机构;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和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育教学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六)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教师的学术成就;

(九)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主持开展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四)完成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职责,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指导和监督。学校聘请有关专家(教育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教育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材工作管理委员会,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学校党委对学校的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细则,评审或推荐各专业技术系列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设立理事会。作为社会参与办学的咨询、指导、监督和协调机构,理事会由学校的举办者、主管部门、高校、企业、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负责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以及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方面的咨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的规定制定其章程,依照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代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工会。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新疆工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新疆工业学院学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兵团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代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的各机构根据其职责范围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议事机构、协调机构或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设立在学校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基层组织,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五十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依照学校学位授予制度负责学院学位的初审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设立工会,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工会和教职工大会在学院党委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学基层组织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实行合同制管理。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除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教职工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职责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教职工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弘扬兵团精神和胡杨精神、老兵精神,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六)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以自身言行诠释为人师表内涵,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影响和教育学生。注重自身品德修养,坚守教育初心,树立良好形象;

(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用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用制度,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相关规定。

学校与受聘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一)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奖励或者解聘、处理、处分的依据。

(二)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三)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主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待遇保障机制。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和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相互尊重、实质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十九条 学校发挥区位优势和自身办学特色,依法与国际教育和研究机构建立各种学术合作关系,鼓励教师出国访学,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为教师参与国际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合作与交流搭建平台;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科学管理、使用捐赠项目和基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联络处。

学校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社会捐赠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的风险。学校依法建立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修改、调整学校标识。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以展开的书本及昆仑山、齿轮为主体构型,书本象征对学问与真理的求索,昆仑山和齿轮表达对学术百折不挠、奋斗进取的气概。两者衬托并环绕着三个元素,依次为中文校名、校名英译和建校年份。徽志图示为: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徽章图示为: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标准旗为蓝色,旗面由徽志和中英文校名组成。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昆仑山下》。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代会讨论、行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兵团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和主管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情形;

(七)原则上每5年对章程修订一次。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核准生效之后,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学校发布实施。